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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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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

監獄設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
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受刑人之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
、人格成績及其分類編級與進級、降級等事項,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
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科、調查分類科、作業科、衛生科、戒護科及女監
之主管人員組織之,由教化科科長擔任主席,並指定紀錄。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
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累進處遇審查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其審查意見取決於多數。
前項審查意見,應速報告典獄長,提交監務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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