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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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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
發受書信。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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