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六 章 教化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得聽收音機及留聲機。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
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第一級之受刑人,許其在圖書室閱覽圖書。
圖書室得備置適當之報紙及雜誌。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
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
,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
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