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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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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釋放及保護

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假釋證書內容,應記載受刑人姓名、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許可假釋日期文號、假釋起訖期間及其他經指定之內容。
監獄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辦理釋放時,應於釋放當日通知執行保
護管束機關,監獄人員並應告知假釋出監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遵守事項,
作成紀錄使其簽名。
釋放受刑人時應查對名籍,核驗相片、指紋或其他身體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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