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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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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賞罰與賠償

監獄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對相關受刑
人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受
刑人之教化、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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