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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5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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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給養

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
物品及其他器具。
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
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受
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監獄提供之。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
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受刑人施以菸害防制教
育、宣導,對戒菸之受刑人給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受刑人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
、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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