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其須經訊 問或調查者,應於收案後五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 查完畢後十日內終結。
三十二 第七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之規定,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 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