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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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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期限

三十一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其須經訊
        問或調查者,應於收案後五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
        查完畢後十日內終結。
三十二  第七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之規定,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
        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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