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期限,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要點所定之期限,除法令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 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檢察長酌予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