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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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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一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期限,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  本要點所定之期限,除法令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
    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檢察長酌予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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