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0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柒 上訴

一百三十四、(檢察官裁判正本之收受與審查)
            檢察官應於裁判正本送至其辦公處所後,即時收受送達,不
            得無故擱置,致延誤裁判確定之時間。收受裁判正本後,應
            立就原裁判認定事實有無錯誤、適用法則是否恰當,以及訴
            訟程序有無瑕疵、量刑標準及緩刑宣告是否適當,分別審查
            ,以決定應否提起上訴或抗告,不得任意擱置,致遲誤上訴
            或抗告期間。如認原判決量刑失當或漏未宣告保安處分或緩
            刑者,應即提起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聲明上訴。其上訴書,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必須敘述理由。上訴第二審者,雖無必
            敘述理由之規定,但為明瞭上訴範圍及要旨,仍以敘述理由
            為宜。(刑訴法三四四、三七七、三八二)
一百三十五、(違法不當判決之上訴)
            檢察官發見原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處,無論被告上訴與否,
            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不得因被告已經提起上訴,即不
            予上訴或僅於答辯書內指摘其不當。如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
            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請求檢察官上訴,除其請求
            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所謂顯無理由,係指該項
            請求之內容,在表面上不須再經調查,即可認為無理由者而
            言。(刑訴法三四四)
一百三十六、(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凡依法不得上訴者,檢察官雖不得依通常上訴程序提起上訴
            ,但遇有違背法令情形,仍可俟原判決確定後,出具意見書
            ,報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刑
            訴法四四二)
一百三十七、(上訴之提起及撤回)
            檢察官提起上訴,並不限於原偵查起訴之檢察官,亦不限於
            原出庭辯論之檢察官。至下級檢察官提起上訴之案件,經上
            級檢察官查核,認為程序顯不合法或實體上顯無理由者,得
            於上訴法院裁判前,撤回上訴。(刑訴法三五四)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