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6 月 2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章 通則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八
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應受保護
處分之執行者,亦同。
前項受保護處分之兒童,執行開始前或執行中已滿十五歲者,逕依本辦法
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不適用第三章之規定。
保護事件之執行,應注意受執行人之安全、智能、體能、名譽及尊嚴。
少年依其他法律應受感化教育或保護管束之執行者,仍適用本法及本辦法
之規定;其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裁判時已滿十八歲者,亦同。本法及本辦
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