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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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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各級機關應指派法制 (務) 或熟諳法律人員,承辦國家賠償業務。
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
表送其上級機關及法務部,其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並
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
賠償義務機關承辦國家賠償業務之人員,應就每一國家賠償事件,編訂卷
宗。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調閱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之卷宗。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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