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程度及 其他資料應事先詳細研閱。
九 會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一) 組織與職掌。 (二) 人力配備。 (三) 計劃目標。 (四) 作業程序與方法。 (五) 其他重要事項。
十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加蓋日期戳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 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
十一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報告主 辦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十二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 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首長核閱後,送有關單 位參考。
十三 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填管理,留 備上級機關審核人員執行審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