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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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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內部審核之理程序

八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程度及
    其他資料應事先詳細研閱。
九  會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一) 組織與職掌。
 (二) 人力配備。
 (三) 計劃目標。
 (四) 作業程序與方法。
 (五) 其他重要事項。
十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加蓋日期戳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
    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
十一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報告主
      辦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十二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
      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首長核閱後,送有關單
      位參考。
十三  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填管理,留
      備上級機關審核人員執行審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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