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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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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財務審核

二十  審核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務收支,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
   (二) 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是否根據傳票隨時登記,現金出納登
        記簿登記科目是否正確完備。
   (三) 實際結存現金 (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預付零用金或週轉金
        ) ,有否超過各該核定最高限額。
   (四) 零用金是否依規定手續請領,其結存與未報銷單據之和,是否與
        額定數相符,保管是否安全。
   (五) 辦公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週密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六) 庫存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數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
   (七) 庫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零用金,有無派員作定期或不定期
        之檢查,有無檢查紀錄,檢查程序是否嚴密。
   (八) 庫存現金及零用金,有無以私人借據、票據及其他貨幣抵充情事
        。
   (九) 庫房設備是否堅固完善,鑰匙及密碼暗鎖是否由指定負保管責任
        人員實際掌管,庫房之容量是否適合實際需要,庫房之安全設施
        是否妥善。
二十一  審核業務部門各項業務收入,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業務單位每日收受現金及票券,是否於每日終了時填製現金及票
        券日報繳送出納單位,簽收入帳。
   (二)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數字,是否與
        當天現金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月報表,有否經會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
        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
   (四) 凡收入直接向出納部門繳納者,主辦單位應於事前填製預為編號
        之收款聯單 (或統一收據) 送出納部門收款,並於當日彙送會計
        單位核製收入傳票。
   (五) 執行收款時所使用之收款憑證,如因繕寫錯誤或遇有缺號、重號
        者,應由經辦單位即日檢同原件聲敘理由,送會計單位報經機關
        長官核准更正或註銷。
   (六) 收支部門收到公文附繳之匯票、本票、支票、現金及有價證券等
        ,應先行點收清楚,再檢同收文原案送出納部門查對簽收,並由
        出納部門填具收款聯單附於來文內,併送承辦單位辦理。
   (七) 各項押標金之繳納與退還,是否依照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八) 各項付款,是否取得受款人之合法收據,附入傳票。
二十二  審核收入與歲入,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繳款書由繳款人逕行向庫繳納之收入,其回證聯是否適時收到並
        詳加核對。
   (二) 自行收納之收入款,其內部經收流程是否嚴密,存管是否妥善。
   (三) 前項收入款之積存數額,有無超過規定積存額度或超過彙解國庫
        之時限。
   (四) 收支併列案款,以當年度收入為特定財源之收入,有否於收入實
        現後,如期辦理繳庫,並及時持繳款書證明聯送支付機關據以登
        記餘額,以供支付。
   (五) 發生預算外之收入時,有否先按款項性質來源,詳查有關規定,
        分別繳納。
   (六) 歲入應收款收訖繳庫時之繳款書,有否明確標註所屬年度。
二十三  審核公款支付與對帳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費款之支出是否直接付給政府之債權人,或為約定債務之償付。
   (二) 辦理公款支付,有無超過規定之時限。
   (三) 暫付款項,應以預算所定及依法墊付者為限,是否隨時注意清理
        。
   (四) 國庫或代庫銀行按月送達之收入對帳單,是否由經辦部門加以調
        節,是否與報表相符。
   (五) 支付機關或代庫銀行按月送達之支出對帳單,是否由經辦部門加
        以調節,是否與報表相符。
   (六) 前兩項經調節後如仍有不符者,已否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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