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財務處理,實施內部審核,特參照會 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其他 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三 內部審核分為下列二種,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一) 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畫預算收支之控制。 (二) 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 效之查核。 前項內部審核涉及技術性事項,需具專業知識部分,非會計人員所能 鑑定者,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並繕具書面報告。
四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
五 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 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 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過有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 鎖各有關簿箱審核、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六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 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