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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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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資訊室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
該室事務。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署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及執行事項。
二、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系統文件之保管及資料管制事項。
五、關於電子設算機硬體、軟體設備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
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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