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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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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醫師及檢驗員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檢驗
、鑑定等事項。其員額在二人以上未設主任法醫師者,得由檢察長指定一
人主管行政事務。並報請法務部核備。
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相驗、檢
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法醫師、檢驗員、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應送請承辦檢察官
核閱。
法醫師、檢驗員相驗屍體後,應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檢察官簽章
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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