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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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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觀護人室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綜理及分配觀護事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觀護人以下職員。
主任觀護人得視實際情況,酌減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
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
二、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
三、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應受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並受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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