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檢察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舉行年終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 度之下列事項,經檢察長核定行之: 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二、檢察官分案符號。 三、檢察官代理次序。 四、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 之。
檢察署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檢察長決定之。
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值勤檢察事務官受值勤檢察官之指揮,協助其處理前條事項。
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值勤人員辦公起止時間,由各檢察署自行訂定。
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 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值勤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 分辦。
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 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