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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44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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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懲程序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
議表等資料,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檢察署審
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但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前開
期限自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之翌日起算。
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
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
察署核發獎金。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
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
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卷封存,不得附於偵查卷
內。
同一案件數人先後檢舉而查獲者,發給獎金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毒
品人員。數人共同檢舉或不能區分檢舉先後者,平均分配其獎金。但其餘
檢舉毒品人員提供之事證,對於查獲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
發給檢舉毒品人員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場所,切實注意保密。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署依
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比例分配獎金;無法分辨主辦或會辦機關
者,由各機關平分該獎金。但處理分配獎金之檢察署,依案情性質,認有
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之必要者,得依各機關實際出力情形協調分配之。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得重要證據或逮捕首要
人犯,因而查獲本辦法所指毒品案件之機關;所稱會辦機關,指協助偵辦
毒品案件之機關。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
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
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第十條獎金、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獎勵之規定於檢察機關及其所屬人
員,不適用之。
第十二條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
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人民或團體協助緝毒、防毒、拒毒或戒毒著有成績者,由有關機關獎勵之
。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查獲之案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修正施
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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