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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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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受戒治人應收容於戒治所,執行戒治處分。戒治所附設於 (軍事) 監獄或
少年矯正機構者,應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
受戒治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受戒治人之收容嚴為分界。
法務部、國防部得隨時派員視察戒治所。
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國防部申訴
,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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