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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公發布日: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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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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