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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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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四 章 贓物罪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 350 條
(刪除)
第 351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