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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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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一 章 通則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
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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