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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立法理由:
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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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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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三 編 物權
第 六 章 抵押權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
第 882 條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第 883 條
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