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 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