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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公發布日: 民國 21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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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
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
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
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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