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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 (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EN
公發布日(Date) 112.06.09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建立前條關係。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到當事人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超過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須經雙方同意終止。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明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終止之登記。
 
第二十條 
第二條 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用民法關於收養之關係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改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佈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改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