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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 (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EN |
公發布日(Date): |
112.06.09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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