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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 (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EN |
公發布日(Date): |
111.07.06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三條 補償金種類分為醫療補償金、失能補償金及死亡補償金。醫療補償金指收容人因就醫而自付金額,但不包含自費項目。
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死亡者,發給死亡補償金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萬元;致失能者,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等級發給失能補償金;致重傷者,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三十萬元;致受傷或罹病者,發給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二十萬元。
前項有二種以上情形者,得合併發給之。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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