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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 (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EN |
公發布日(Date): |
109.10.22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主 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我國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
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三、於律師事務所或公司擔任法務相關主管職務以上。
四、經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其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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