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四、國家機密為電子資料檔案者,應以儲存於磁(光)碟帶、片方式,依前三款規定保管;其直接儲存於資訊系統者,須將資料以政府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技術處理,該資訊系統除通過政府權責主管機關鑑測作業外,不得與外界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