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 (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EN |
公發布日(Date): |
112.01.13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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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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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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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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