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十條。
三、「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業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係重申該條例之規定,為掌握法規施行時效性,爰縮短旨案公告期間為二十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廉政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三)電話:(02)23141000分機2176。
(四)傳真:(02)23816007。
(五)電子郵件:aac2176@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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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
總說明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施行,迄今已逾十五年。為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九條第五項修正條文,已明定公務員赴大陸地區返臺通報機制,並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其中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依兩岸條例為返臺通報,爰修正本細則第三十二條,重申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屬兩岸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各款人員之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亦應遵行前開兩岸條例返臺通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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