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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公告日期: |
1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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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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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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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法廉字第10805007170號
公告 |
主 旨: |
預告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依 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尚須會銜考試院、監察院)。
二、修正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 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 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為掌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修正施行時效,爰縮短旨案公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部廉政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廉政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三)電話:02-23141000分機2077。
(四)傳真:02-23816077。
(五)電子郵件: aac2077@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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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原意,係藉由民眾查閱財產申報資料,瞭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進而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現行規定申請人於申請查閱時有關查閱次數及人數等限制實有礙於查閱立法目的之達成,爰修訂要點如下:
一、刪除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七條)
二、刪除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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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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