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公告日期: 107.12.13
預告日期: 107.12.13 ~ 107.12.27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10705512671號 公告
主  旨: 預告訂定「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法務部。
二、訂定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四項。
三、「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保護司。
(二)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電話:(02)21910189。
(四)傳真:(02)23887095。
(五)電子郵件:joanne@mail.moj.gov.tw
五、本案係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授權訂定,為利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有必要儘速辦理,並於訂定期間與所管非特定公務機關研商,爰預告期間訂為14日。
總 說 明: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草案

總說明

  「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擬訂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改善報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擬具「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規範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非公務機關應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依據。(草案第三條)

  四、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草案第四條)

  五、 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 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之人員組成。(草案第六條)

  七、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接受稽核應注意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特定非公務機關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經稽核有缺失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本辦法所定資通安全相關事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辦理。(草案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