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
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五○一七五三九九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尚需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法醫師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修正草案另載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及公共網路政策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之「法令預告」網頁。本次修正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精神,為期儘速完成相關修法程序,爰定公告期間為十四日。
三、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電話:(02)21910189分機2347。
(四)傳真:(02)23811528。
(五)電子郵件:yuliling@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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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
法醫師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法醫師法(下稱本法)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本次修正係為使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以避免對身心障礙者形成不當歧視,爰擬具本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俾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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