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
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五○一七五三九九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尚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修正草案另載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及公共網路政策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之「法令預告」網頁。
三、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j.gov.tw/)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電話:(02)21910189分機2310。
(四)傳真:(02)23811528。
(五)電子郵件:sajenlin@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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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
中華民國刑法(下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鑑於重要民生必需物品倘有藉機從事人為操縱或其他不當行為,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之發展,且國民健康與衛生之保障屬基本生存需求,惡意囤積商品影響國民健康與衛生之行為,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有擴大保護之必要,爰擬具本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修正草案,以維護國民健康與衛生及基本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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