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
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五○一七五三九九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尚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修正草案另載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及公共網路政策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之「法令預告」網頁。
三、因本修正草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權無關,爰定公告周知期間為十四日。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j.gov.tw/)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電話:(02)21910189分機2310。
(四)傳真:(02)23811528。
(五)電子郵件:sajenlin@mail.moj.gov.tw。
|
總 說 明: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罪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對於修正前原已依法登記許可之性工作經營者,不適用之。惟使用「妓女戶」之用詞影響女性尊嚴,並有性工作等同女性之刻板印象,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規定之虞,有修正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