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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107.07.19
預告日期: 107.07.20 ~ 107.08.20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20671號 公告
主  旨: 預告修正「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
依  據: 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五○一七五三九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尚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修正草案另載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及公共網路政策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之「法令預告」網頁。

三、鑑於我國近來陸續執行制裁反武器擴散之案件,政府機關、金融機構、事業、人員或其他私部門執行目標性金融制裁時發生疑義,另考量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將於本年十一月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為減少爭議及因應相互評鑑,爰定較短公告期間。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j.gov.tw/)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30號。

()電話:(02)21910189分機2313

()傳真:(02)23811528

()電子郵件:conyuan@mail.moj.gov.tw

 

 

總 說 明:

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資恐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鑒於本法規範之目標性金融制裁,其目的在於及時、有效限制指定制裁對象之資金及其他資產移轉,且涉及國際安全與跨國情資交換,為避免情資外洩並有效執行制裁,不給予受制裁對象依行政程序法所定通知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實際。另考量我國近來陸續執行制裁反武器擴散之案件,因本法相關條文未臻明確,致政府機關、金融機構、事業、人員或其他私部門於依本法執行制裁時發生疑義;及配合洗錢防制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有使法條用語一致之必要,爰擬具「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通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   主管機關為許可或限制措施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負有通報義務。(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   資恐犯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目標性金融制裁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   指定制裁名單或除名及所為之措施或廢止之公告生效時點。(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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