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 |
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五○一七五三九九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法務部(尚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修正草案另載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及公共網路政策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之「法令預告」網頁。
三、鑑於「洗錢防制法」之實務適用迭有爭議,且部分規定與國際規範不符,另考量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將於本年十一月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為減少爭議及因應相互評鑑,爰定較短公告期間。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j.gov.tw/)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電話:(02)21910189分機2313。
(四)傳真:(02)23811528。
(五)電子郵件:conyuan@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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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
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鑒於本法尚未完備,實務適用迭有爭議,且部分規定與國際規範不符,為杜絕疑義並與國際規範接軌,爰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律師、公證人、會計師適用本法範圍應與資金籌劃有關。(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以洗錢及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為基礎建立內稽內控制度,並授權訂定該制度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免除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行為主體包括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機構或事業之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
四、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得採相關防制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洗錢犯罪之成立不以特定犯罪之行為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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