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最新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
公告日期: |
107.05.25
|
預告日期: |
107.05.26
~
107.07.25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704516950號
公告 |
主 旨: |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 |
依 據: |
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五○一七五三九九號函。 |
公告事項: |
|
總 說 明: |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下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係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第五條國外犯罪適用本法之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係重要之國際人權法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又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酷刑是指為了向他人或第三人取得情資或供詞,為了他人或第三人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其加以懲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人或第三人,或為了基於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他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在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但純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固有或附隨之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是為根除酷刑及其他形式不當待遇,應落實使酷刑行為人受到適當制裁,實有檢討修正必要,以強化人權保障。現行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不論罪名及宣告之有期徒刑為何,均撤銷其假釋,使已逐漸回歸社會之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致撤銷假釋,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而不利更生,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應撤銷假釋之事由,並增訂裁量撤銷假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
二、增訂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枉法之追訴或不追訴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修正濫用職權調查、追訴或審判之要件。(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五條)
四、修正凌虐被拘束自由之人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七十八條關於撤銷假釋規定之修正,對於修正刑法施行前經准許假釋,於修正施行後,仍在假釋期內者,是否有本次修正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適用,易生疑義,爰增訂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資明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修正草案。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