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修正總說明(101.10.01 修
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
,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修正理由係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簡稱舊法)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合併之。查上開舊法條文立法
理由略以:關於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宜有細目規定,以便作為公告或其他相
關作業之依據。尤其舊法適用之非公務機關採登記執照公告制度,故參考英國個人資
料保護法申報登記制度有關例示兼概括「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等文件,頒訂「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以供各界參考。
雖新法已廢除非公務機關取得執照後始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制度(新法第
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自無需再申請登記及公告相關事項,惟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
關為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合法且正當蒐集、處理或利用,宜保存相關之證據文件(新
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意旨),包含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特定目
的」內涵,屬安全維護之適當措施之一部分;且公務機關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公開事項
作業,尚須說明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故參考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第二十九
條工作小組於二○○六年有關成員國「申報登記要求事項手冊(Vademecum on
Notification Requirements)」 調查報告,有提供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清單文
件之國家(例如:英國、比例時、西班牙等),係採例示兼概括並得自由敘述補充之
立法例;同時參酌各機關函復本部有關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之修正意見,適度修
正項目與類別,並避免過度繁瑣,以免掛一漏萬。另例示或概括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
料類別,並非可包含所有可能之活動,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參考本規定,選擇特
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時,仍宜提出詳盡之業務活動說明,列入證據文件或個人資料
檔案公開事項作業內,以補充澄清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實質內涵。爰擬具「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修正草案,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特定目的:修正代號○○一、○○二、○○四、○○七、○一○、○一二至○一
    五、○一九、○二○、○二二、○二三、○○五至○二七、○二九、○三二、○
    三六、○三七、○四○至○四二、○四四、○四六、○五○、○五二、○五四至
    ○五八、○六一、○六四、○六六至○六八、○七四至○七六、○七八、○八一
    、○八二、○八四、○八六、○八八、○九○至○九四、○九七、○九八、一○
    六至一○九、一一二、一一七至一二一、一二五至一二七、一二九、一三一、一
    三三、一三六、一三八至一四○、一四四、一四七、一四五、一五○、一五一、
    一五四、一五六至一五九、一六一、一六三至一六八、一七○至一七二、一七四
    、一七五、一七七至一七九、一八一至一八二;增訂代號○○三、○○五、○○
    六、○○八、○○九、○○一一、○一六至○一八、○二一、○二四、○二八、
    ○三○、○三一、○三三至○三五、○三八、○三九、○四三、○四五、○四七
    至○四九、○五一、○五三、○五九、○六○、○六二、○六三、○六五、○六
    九至○七三、○七七、○七九、○八○、○八三、○八五、○八七、○八九、○
    九五、○九六、○九九至一○五、一一○、一一一、一一三至一一六、一二二至
    一二四、一二八、一三○、一三二、一三四、一三五、一三七、一四一至一四三
    、一四六、一四八、一四九、一五二、一五三、一五五、一六○、一六二、一六
    九、一七三、一七六、一八○。
二、個人資料類別:修正代號C○○一、C○○二、C○○三、C○一一、C○二三
    、C○三三、C○三四、C○五二、C○五七、C○六一、C○六五、C○六六
    、C○八五、C○八九、C一一一、C○一一三、C一一四、C一一六;增訂代
    號C○五八、C○一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