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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司法院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及第7項規定,指定第5條第3項第3款之公證人不適用同法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行政院
發布機關: 行政院 《會銜》
發布日期: 106.08.04
發布字號: 院臺法字第1060178527號;院台廳民三字第1060020568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指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之公證人不適用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