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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指定律師、會計師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及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106年6月28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行政院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 |
發布日期: |
106.06.27 |
發布字號: |
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 令 |
異動性質: |
制定 |
生效狀態: |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
生效日期: |
106.06.28 |
法規名稱: |
指定律師、會計師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第三款、第五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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