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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指定律師、會計師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及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106年6月28日生效

主管機關: 行政院
發布機關: 行政院
發布日期: 106.06.27
發布字號: 院臺法字第1060091612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生效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生效日期: 106.06.28
法規名稱: 指定律師、會計師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二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第三款、第五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