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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申請及使用規範」(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資訊處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4.07.27
發文字號: 法資字第104115081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申請及使用規範」(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申請及使用規範
說  明: 1.旨揭規範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2.旨揭規範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102724日訂定

104727日第1次修正

一、目的及依據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法規資料公開,鼓勵民間加值運用本部公開之政府法規資料,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發展行動化應用及創新服務應用價值,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  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  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使用者得以重製、改作、編輯或為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

(三)  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

三、使用者承諾事項

(一)  使用者利用本網站之開放資料,視同同意遵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相關事項,並需先閱讀同意本規範始得下載資料。

(二)  為確保本網站資訊服務之穩定性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使用者應遵守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規定之下載頻率及連線方式。

(三)  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不得以違背法令、違反公序良俗、誤導社會大眾、有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四)  使用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五)  使用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完成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 Mobile App)加值衍生物,應配合本部需求,串連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六)  使用者利用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之開放資料,如發現資料錯誤或遺漏,應同意無償通知本部參考修正。

(七)  使用者應回饋使用加值衍生物之相關應用成果予本部參考,並無償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

(八)  使用者加值利用本部公開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應同意由使用者負其損害賠償責任,本部概不負責;若造成本部受有損害,使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使用授權,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使用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何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使用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

2、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二)  開放資料停止提供後,使用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停止供應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部責任限制

(一)本網站公開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法規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或發布之文字有所不同,仍應以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或發布之資料為準。

(二)本部如因過失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用,致無法繼續提供使用者公開資料者,縱使用者受有損害或損失,本部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任。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