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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令:修正「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第4條、第5條條文
主管機關:
法務部
發布機關:
法務部
發布日期:
104.03.10
發布字號:
法令字第1040450379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