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行政院
發文日期: 101.10.02
發文字號: 院臺法字第101014241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說  明: 一、依法務部101年7月16日法廉字第10104013621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1份。
法規內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籌廉政政策,端正政治風氣,促進廉能政治,特設中央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廉政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重大廉政計畫之諮詢審議事項。
(廉政法令研修之諮詢審議事項。
(重大廉政工作之諮詢及評議事項。
(廉政教育與宣導之規劃及諮詢審議事項。
(肅貪、防貪、公務倫理、企業誠信、反賄選、行政效能及透明化措施之檢討事項。
(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政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任期為二年:
(本院政務委員。
(本院秘書長。
(內政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
(國防部部長。
(財政部部長。
(教育部部長。
(法務部部長。
(經濟部部長。
(交通部部長。
(十一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二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 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各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負責。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法務部部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五、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
七、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