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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其名稱並修正為「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1份,並自98年8月19日生效,請 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保護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098.08.19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098100186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其名稱並修正為「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1份,並自98年8月19日生效,請 查照。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說  明: 旨揭「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辦  法: <br />
法規內文:
 

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

法務部98117法保字第0981000072號函發布

法務部98819法保字第0981001868號函修正發布

一、宗旨

為照顧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並協助其就學(托),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二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就學(托)者(國中小學限公立)。

三、經費來源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所屬分會受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其他捐助款。

四、申請條件

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國中小學限公立),未受政府減

免或補助,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

代收代辦費,得予以補助:

(一)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二)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五、補助金額

(一)托兒所、幼稚園: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國小:新臺幣二千元。

(三)國中:新臺幣三千元。

(四)高中(職)以上院校:依附件。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或其他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四)確實無法繳納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之證明

文件,如最近一年所得證明、失業給付證明、受災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五)學雜費、托兒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通知單或繳費收據。

(六)未受政府就學(托)補助或減免之切結書。

(七)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人

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

犯罪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家長、監護人、最近親屬、教師(教保人員)或其他實際照顧者。

八、申請程序

申請人於學期開學日前、後一個月內,備齊第六點各款文件,向居住地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分會(下稱分會)提出申請。

九、審查程序

受理分會應在受理後二個工作日內查核申請書內容及應附之文件,未齊全者,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五日內補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第四點所定申請條件。

(二)申請書內容或應附之文件未齊全,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予補正。

依第四點第二款申請者,分會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

十、支付方式

    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受理分會將補助金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或學校(托兒所)帳戶。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