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有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自100年9月14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0.09.14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1000400173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自100年9月14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本部廉政署業於本(100)年7月20日成立,嗣後該署肅貪業務人員之相關公開甄選作業將由該署負責辦理,為期權責相符並配合實務運作,現行作業要點予以停止適用。 二、旨揭「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辦  法: <br />
法規內文:
 

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

一、為公開甄選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應審酌具體職務內容,就具簡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有豐富偵查實務經驗、具溝通協調及領導能力者,擇優甄選之。

三、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第八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四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六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六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擔任主管職務者,應就其主管職務歷練及領導能力,擇優考量。

四、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銓敘審定薦任第七職等或相當第七職等職務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二年以上。

(二)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四年以上。

(三)曾任警察官四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但第一款人員僅有二年考績者,須考績均列甲等。

五、廉政署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職務,應就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及下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一)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二年以上。

(二)曾任警察官二年以上。

 前項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係指於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六、公開甄選應予公告,公告內容包含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等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

    具備本要點第二點至第五點資格以上者參加甄選,應於公告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六)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影本。但甄選條件僅要求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得僅提供二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七)其他應提出之相關文書。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齊備或資格審查不符合者,不得參加甄選。

七、為審議公開甄選相關作業事項,本部設廉政署人員公開甄選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定之常務次長兼任,另委員八人,由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政風司司長及其他經部長指定之委員四人組成,並得設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作業。

    甄選小組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第三點至第五點職務之甄選,以甄試方式為之。

 甄試採筆試及口試分階段方式辦理。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二科:(一)刑法(含貪污治罪條例)、(二)刑事訴訟法。每科一百分,其中有任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均為不合格。

 甄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合併計算(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

 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刑法、刑事訴訟法。

九、經公開甄選作業擇優錄取者,由本部依相關規定辦理派任。

十、本部因業務考量而有公開甄選其他專業人員之需要者,得另訂資格、條件比照本要點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