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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並自100年7月20日生效,請 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日期: 100.07.27
發文字號: 廉政字第100070003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並自100年7月20日生效,請 查照。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辦  法: <br />
法規內文: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一、為端正政風、澄清吏治,對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及行政違失之案件,應即追究行政責任,促使公務員知法、守法,避免貪瀆情事發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涉及行政違失者,應即追究行政責任:

(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本機關員工之貪瀆不法案件,經調查結果,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二)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或其外勤處、站、組受理之貪瀆案件,經調查結果,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

(三)各檢察機關受理之貪瀆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依規定予以簽結或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者。

(四)各級法院受理之貪瀆案件,經審理結果,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確定者。

(五)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關於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規定,情節嚴重者。

三、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應即針對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等相關資料詳予研究,切實檢討有無應予懲戒或懲處之情事,簽報機關長官追究行政責任,並切實追蹤其處理情形。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應注意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之適用。前者以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為其懲戒要件;後者以公務員之平時工作或品操有偏失情事為其懲處要件。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應即簽報機關長官,建請層報上級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薦任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員工,得建請層報上級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六、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為申誡、記過、記大過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懲處者,應即簽報機關長官,依公務員考績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懲處。

七、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員工或各機關長官所涉之行政肅貪案件,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規定辦理。

八、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為預防貪瀆情事發生,得建請機關長官予以調整職務。

九、各機關政風機構於簽報機關長官追究本機關員工行政責任時,應同時檢具有關資料,陳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列管考核。

十、各機關政風機構應隨時與法務部廉政署、調查、檢察機關或各級法院保持密切聯繫,瞭解本機關員工所涉貪瀆案件之調查、偵查或審理結果,隨時簽報機關長官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十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之結果,應循政風體系陳報法務部廉政署。

十二、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工作績效優良者,從優敘獎;績效不彰者,應予議處。

圖表附件: